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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子輕重十八──輕重己

 

  何如璋云:「《輕重己》一篇,專記時令,非輕重也。子政校讎未審,誤攙入者耳。」又曰:「此篇乃上古時政之紀,五家治術中之陰陽家也。管子輯而存之,為授時政之則者,非輕重之言。宜列《五行》、《四時》之次,附《玄宮》為一類。」石一參《管子今詮》,則逕以《輕重己》列為第三篇《四時下》,而附注之云:「原書無下篇,而篇末所列《輕重己》,文與《甲》、《乙》諸篇不倫,且無關輕重之義,其為《四時篇》之逸簡無疑,篇首言曆生四時,四時生萬物,文義甚明。茲取以為《四時下》焉。」元材案:《輕重》諸篇屢言守時之重要,又曰:「王者以時行。」況輕重之對象為萬物,而萬物生於四時,何得謂時令與輕重無關。《管子。侈靡篇》云:「是故王者謹於日至,故知虛滿之所在,以為政令。」又曰:「夫陰陽進退滿虛亡時,其散合可以視歲。惟聖人不為歲,能知滿虛,奪餘滿,補不足,以通政事,以贍民常。」又《四時篇》云:「惟聖人知四時。不知四時,乃失國之基。不知五穀之故,國家乃踣。」本篇之專記時令,其最主要之目標,亦在欲「知滿虛之所在」與「知五穀之故」,以為「奪餘滿,補不足」之準繩。此正《國蓄篇》所謂「百乘之國,官賦軌符,乘四時之朝夕,御之以輕重之准,然後百乘可及。千乘之國,封天財之所殖,械器之所出,財物之所生,視歲之滿虛而輕重其祿,然後千乘可足。萬乘之國,守歲之滿虛,乘民之緩急,正其號令,而御其大准,然後萬乘可贍」者也。又以前各篇所論,皆以通輕重為主,即專注意於現有財物之再分配。本篇則注意於財物之生產,故即以本篇為全書之結束。其意若曰:通輕重固為治國之妙術,而若無四時所生之萬物,則難有妙術,亦將無施展之可能。故《管子。禁藏篇》於敘述春、夏、秋、冬四令之後,又論之曰:「四時事備而民功百倍矣。故春仁夏忠秋急冬閑,順天之時,約地之宜,忠人之稱。故風兩時,五穀實,草木美多,六畜蕃息,國富兵強,民材而令行,內無煩擾之政,外無強敵之患也。」又曰:「不失其時然後富。」此蓋兼有培養稅源之意,乃一切輕重之筴之根本也。又案:篇中反映王莽時事,計有三處,夏令服黃,一也。出祭王母,二也。四望,三也。試以此與《巨(筴)乘馬篇》之「有虞之筴乘馬」比而觀之,以王莽時事開頭,又以王莽時事結束。則此書各篇雖其寫成時代不盡相同,而其纂集成書,必在王莽時代,殆無可疑矣。

  提要:全文用敘事體,共分十段。第一段總冒,論四時生萬物,聖人因而理之。第二、三兩段論天子之春令。以下四、五,六、七,八、九等三個兩段分別論天子之夏令、秋令及冬令。最後一段總結。章法整齊,為其他各篇所不及。

  清神〔一〕生心,心生規,規生矩,矩生方,方生正,正生曆,曆生四時,四時生萬物。聖人因而理之,道遍矣〔二〕。

  〔一〕 丁士涵云:「『清』,『精』假字。」何如璋云:「清神者太陽之精,生人之元氣也。」元材案:此論萬物生於四時,而四時又生於清神,說明本文作者乃屬於唯心主義者一派。事實上萬物生於四時,乃天地生物之自然現象,與所謂規矩方正曆毫無因果關係,與人之精神及心更無因果關係。丁、何二氏所釋,仍是以唯心主義釋唯心主義,無益,徒令人愈釋愈糊塗而已。

  〔二〕 元材案:理即《輕重乙篇》「故穀眾多而不能理,固不能有」及同篇下文「其五穀豐滿而不能理」之理,理者治也。遍,《說文》:「匝也。」《廣韻》:「周也。」此處有備、盡之義。道遍云者,即《國准篇》「五代之王以盡天下數矣」,及《輕重戊篇》「帝王之道備矣,不可加也」之意。此言四時生萬物,不虞不足,聖人但因而調治之,即已備盡帝王之道,無須再有所加也。《荀子。天論篇》云:「天地生之,聖人成之。」《山至數篇》云:「財終則有始,與四時廢起。聖人理之以徐疾,守久以決塞,奪之以輕重,行之以仁義。故與天壤同數。此王者之大轡也。」義與此同。

  以冬至日始,數四十六日,冬盡而春始〔一〕。天子東出其國四十六里而壇〔二〕,服青而絻青〔三〕,搢玉總〔四〕,帶玉監〔五〕,朝諸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號曰祭日,犧牲以魚〔六〕。發〔七〕出令曰:「生而勿殺,賞而勿罰。罪獄勿斷,以待期年〔八〕。」教民樵室鑽鐩〔九〕,墐灶泄井〔一0〕,所以壽民也〔一一〕。耟耒耨懷〔一二〕鉊鈶又橿〔一三〕權渠繉緤〔一四〕,所以御春夏之事也必具〔一五〕。教民為酒食,所以為孝敬也〔一六〕。民生而無父母謂之孤子。無妻無子,謂之老鰥。無夫無子,謂之老寡。此三人者〔一七〕皆就官而眾,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遺〔一八〕。多者為功,寡者為罪。是以路無行乞者也〔一九〕。路有行乞者,則相之罪也〔二0〕。天子之春令也〔二一〕。

  〔一〕 石一參云:「自冬至日夜半子時起順數,歷四十有五日而冬盡,又一日而立春,故合數為四十六日。」

  〔二〕 何如璋云:「四十六里太遠,『四』字乃後人所加。」張佩綸云:「《月令 鄭注》引《王居明堂禮》曰;『出十五里迎歲。』蓋殷禮也。周近郊五十里。此『四十六里』即周近郊五十里。下『九十二里』『百三十八里』,皆淺人意改。」元材案:本書各篇所言古制,與儒家不相符合之處甚多,家數不同,所言亦自不能一致,不必據彼改此。下同。

  〔三〕 元材案:絻與冕同。《史記 禮書》云:「郊之麻絻。」《正義》云:「絻音免,亦作冕。」又《荀子 正名篇》云:「乘軒戴絻。」楊倞注云:「絻與冕同。」是也。

  〔四〕 戴望云:「朱本『總』作『摠』。」王念孫云:「『總』與『摠』皆『忽』之訛。『忽』即『笏』字也。《皋陶謨》『在治忽』,鄭作『曶』,注云:『曶者,笏也。臣見君所秉,書思對命者也。君亦有焉。』(見《史記 夏本紀集解》。)《左傳 正義》引《管子》云『天子執玉笏以朝日』,即此篇之文。」元材案:王說是也。《鹽鐵論 繇役篇》文學云:「搢笏而朝,天下之民莫不願為之臣。」亦其一證。何如璋以「總」字本作「緫」,引《廣雅》釋「總」為「青」,謂「所搢之玉色青者」失之。

  〔五〕 豬飼彥博云:「監、鑑同。」元材案:帶玉監,謂以玉鑑為帶上之飾也。

  〔六〕 張佩綸云:「魚非牲牢,施之下祀,豈朝日之禮所宜。『魚』乃誤字,疑當作『太牢』。《周禮。大宗伯》『以實柴祀日月』,注『實柴,實牛柴上也。』《漢書 郊祀志》:『祭日以牛,祭月以牛彘。』皆其證。」元材案:《管子 禁藏篇》云:「當春三月,舉春祭,塞見禱,以魚為牲。」又《輕重甲篇》云:「君請立五歷之祭祭堯之五吏,春獻蘭,秋斂落,原魚以為脯,鯢以為郩。」《史記 封禪書》云:「古者天子常以春解祠,祠……武夷君用乾魚。」則以魚為牲,用之甚廣。張氏必欲改之,使與其他古籍相合,未免太多事矣。

  〔七〕 安井衡云:「古本『發』下有『號』字。」王念孫云:「『發』下當有『號』字,見下文。」戴望、陶鴻慶說同。元材案:王說是也。發號出令,解已見《輕重甲篇》。

  〔八〕 朱長春云;「期年,冬也。漢行刑亦盡冬月止。」

  〔九〕 何如璋云:「樵謂以火溫之。《公羊》桓七年『焚咸丘』,傳:『焚之者何?樵之也。樵之者何?以火攻也。』『鐩』宜作『燧』。即春令火取榆柳之義。」

  〔一0〕王念孫云;「『墐』當作『熯』。『熯』,古『然』字也。《說文》:『然,燒也。』」張佩綸云:「《詩》『塞向墐戶』,《傳》:『墐,塗也。』熯墐義互相足。」元材案:泄即渫,《說文》:「渫,除去也。一曰治井也。」泄井謂除去井中污泥,猶今言淘井矣。

  〔一一〕元材案:《管子。禁藏篇《云:「當春三月,萩室熯造,鑽燧易火,抒井易水,所以去玆毒也。」萩室即樵室,熯造即墐灶,抒井即渫井。去玆毒即除去病害,亦即壽民之意也。

  〔一二〕安井衡云:「古本『耟』作『耜』。」丁士涵云:「『耟』,『耜』字之誤。『懷』,『欘』字之誤。」

  〔一三〕劉績云;「『鉊』,之姚切,鎌也。『鈶』,辭理切。」何如璋云:「鉊,大鎌也。鈶,耒耑也,本作檯」。王念孫云:「『又』當作『乂』,『乂』與『刈』通。《齊語》云『槍刈鎒鎛』是也。《說文》;『橿,鉏柄名。』《鹽鐵論。論勇篇》云:『鉏耰棘橿,以破衝隆。』」

  〔一四〕王念孫云:「『權渠』下文作『穫渠』,未詳。『繉』即『繩』字之誤。『緤』亦繩也。」丁士涵云:「『權』當依下文作『穫』。《說文》作『鑊』,大鉏也。『渠』與『欋』同。《釋名》:『齊魯謂四齒杷為欋。』何如璋云:「『權』乃『欋』之訛,《釋名》:『齊魯謂四齒杷曰欋也。』渠,《方言》五:『杷,宋魏之間謂之渠拏,或謂之渠疏。』是渠者杷之別名也。《說文》:『杷,收麥器。一曰平田器。』固與各械一類。」李哲明云:「『權』當為『欋』。矍本從瞿得聲。昭二十五年《左傳》『有鴝鵒來巢』。《釋文》『鴝嵇康音權』。《公羊》作『鸛鵒』,何休注『鸛鵒猶權欲』。權、瞿一聲之轉,故鴝可讀權,從瞿字或從雚也。此文蓋由『欔』誤為『欋』,因又誤為『權』耳。『渠』者鋤之聲假字,古通用。《史記。孔子世家》『雍渠』,《韓子》作『雍鋤』,是鋤得為渠矣。」元材案:「繉當作繩,緤亦繩也」,王說是也。權渠當依下文作穫渠,穫即護字之誤。渠即《國語 吳語》「奉文犀之渠」之渠,韋昭注云:「渠謂楯也。」此處當作護雨用之蓑衣講。下文云「穫渠當脅軻」,《禁藏篇》作「被蓑以當鎧鑐」,即其證矣。諸氏說皆非。

  〔一五〕元材案:「必具」二字屬上為句。謂此等農器皆農民春夏所不可少,故必具備之,庶耕芸不誤也。

  〔一六〕元材案:「教民為酒食」二句,《禁藏篇》作「以糱為酒相召,所以屬親戚也」。親戚即父母,解已見《揆度篇》,故此曰「所以為孝敬也」。

  〔一七〕王引之云:「『此三人者』,『人』字衍。民之窮者有此三類,非謂僅有三人也。《孟子 梁惠王篇》:『老而無妻曰鰥,老而無夫曰寡,老而無子曰獨,幼而無父曰孤。此四者,天下之窮民而無告者。』文義正與此同。」張文虎云:「『此三人者』,猶言此三等人也。」張佩綸云:「『人』當作『民』,承上『民』字,唐諱未改者。以孤鰥寡為三民,猶士農工商稱為四民。」元材案:張文虎說是也。

  〔一八〕俞樾云:「『皆就官而眾』,『眾』當作『稟』。《漢書 文紀》『吏稟當受粥者』,師古注云:『稟,給也』。就官而稟,謂就官而給也。」丁士涵云:「『眾』疑『衣』字誤。『衣』下當有『食』字,疑脫在『不可事者』下。《入國篇》云:『官而衣食之。』隨其所言,勿遺棄也。俞氏說誤。」何如璋云:「此當作『就官而眾可事者』為一句,『不可事者食』為一句,『如言而勿遺』為一句。『就官而眾可事者』,『眾』當作『庸』,謂力能任事則用之,使有以自給。『不可事者食』,謂老病不能任事者則予之食以養之。居是官者必如此言,不得有遺棄也。」吳汝綸云:「當讀『皆就官而眾可事者不可事者食』為句。『而』『如』同字。眾可事不可事者皆食於官,此三人亦如之也。」郭沫若云:「『眾』當是『家』字之訛,故下云『是以路無行乞者也』。」元材案:以上各說皆非也。此當作「皆就官而食」。《漢書 食貨志》云:「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又曰:「天子憐之,令飢民得流就食江淮問。」就官而食者,謂就食於官也。下文「食如言而勿遺」,即承此而言。事即《管子 入國篇》「三年然後事之」之事,尹注彼處云:「事謂供國之職役也。」「可事者不可事者食如言而勿遺」謂此三類之人是否尚有服務能力,應聽其自言,即以此為其稟食多寡之標準,雖毫無服務能力者亦不當有所遺棄而不予以收容。《荀子 王制篇》所謂「五疾,上收而養之,材而事之,官施而衣食之,兼覆無遺」,《管子 幼官篇》所謂「養老幼而勿遺」,應誤遺為通,依吳志忠校改。義與此同。

  〔一九〕何如璋云:「多為功,寡為罪。謂以收養三者之多寡定官吏之功罪。如此則窮有所養,道路無行乞之人矣。」

  〔二0〕何如璋云:「路有行乞,由各官養窮有遺。窮失所養,由執政任官不審,故曰『相之罪』。」

  〔二一〕元材案:「天子之春令」,依下文當作「天子之春禁」。又案《管子 禁藏篇》云:「當春三月,賜鰥寡,振孤獨,貸無種,與無賦,所以勸弱民。」與此所言,內容略同。

  以冬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謂之春至〔一〕。天子東出其國九十二里而壇,朝諸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號曰祭星。十日之內,室無處女,路無行人〔二〕。苟不樹藝〔三〕者,謂之賊人。下作之地,上作之天,謂之不服之民〔四〕。處里為下陳,處師為下通,謂之役夫〔五〕。三不樹而主使之〔六〕。天子之春令也。

  〔一〕 石一參云:「九十二日,其歷月凡三。以每月三十日計之,尚餘二日。以冬至日交氣之時起,數至春分日交氣之時止,前後合計,大約多二日。從整數計也。春至即春分。」

  〔二〕 何如璋云:「春分前後十日,正及農耕。《詩 豳風》『四之日舉趾』也。夫耕婦饁,故室無處女,路無行人。」元材案:「十日」即《山國軌篇》「春十日不害耕事」之十日。處女又見《管子 問篇》。《秦策 注》云:「女,在室者。」「室無處女,路無行人」,謂男女皆從事田野勞動,即《漢書 食貨志》「春令民畢出於野」之意。

  〔三〕 元材案:樹即《孟子 梁惠王篇》「樹牆下以桑」之樹。藝即《詩 鴇羽》「不能藝稷黍」之藝。不樹藝,謂不事農桑。

  〔四〕 俞樾云:「兩『作』字皆讀如詛,古字通用。《詩 蕩篇》『侯作侯祝』,《釋文》:『作本作詛。』是其證也。此言有不樹藝者必下詛之於地,上詛之於天,明其為不服之民。蓋以神道設教之意。若依本字讀之,則不可通矣。」張佩綸云:「『作』當為『任』,字之誤也。《左氏文六年傳 杜注》、《文選 西征賦 注》引《倉頡》,均云『委,任也』。下則委之地利,上則委之天時。《盤庚》:『惰農自安,不昏作勞,不服田畝,越其罔有黍稷。』故謂之『不服之民』。」元材案:下文言「三不樹」,明係總承「賊人」,「不服之民」及「役夫」而言。則「下作之地,上作之天」亦當屬於「不服之民」。俞氏以神道設教釋之,是以之屬於政府矣。「下作之地,上作之天」者,謂雖從事樹藝,而鹵莽滅裂,跡近敷衍,仍與不樹藝者相等。(今人言作事不切實際者,謂之上天下地。)故謂之「不服之民」也。

  〔五〕 何如璋云:「陳,列也。通,行也。言處里中則為下列,在師中則為下行。」張佩綸云:「下陳,《晏子春秋》:『願得充數乎下陳。』《班倢妤賦》:『充下陳於後庭。』《注》:『下陳,後列也。』『通』當作『甬』。《方言》:『臧甬侮獲,賤稱也。自關而東陳、魏、宋、楚之間保庸謂之甬。』此即《周禮 九職》所謂『臣妾』。《左文元年傳 杜注》:『役夫,賤者稱。』」郭沫若云:「『陳』與『田』通,『通』當為『勇』。『處里為下田』者謂耕田不力。『處師為下勇』者謂戰陣無勇。」元材案:張說是也。《史記 李斯傳》「所以飾後宮,充下陳」,《索隱》云:「下陳,猶後列也。《晏子》曰『有二女願得入身於下陳』是也。」里即《巨(筴)乘馬篇》「謂遠近之縣里邑」之里。師即《輕重丁篇》「州通之師」之師。謂在師里中從事賤役之人,亦不從事樹藝也。

  〔六〕 朱長春云:「『主使』,謂如後世沒為官奴與城旦舂之比。」何如璋云:「『三不樹』即指上不樹藝、不服及役夫。言三者皆惰民,不肯盡力樹藝,則主田之官必以法驅使之,今之歸農也。」

  以春日至始,數四十六日,春盡而夏始〔一〕。天子服黃而靜處〔二〕,朝諸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發號出令曰:「毋聚大眾,毋行大火,毋斷大木,誅大臣〔三〕,毋斬大山,毋戮大衍〔四〕。滅三大〔五〕而國有害也。」天子之夏禁也。

  〔一〕 石一參云:「由春分節起,歷一月有半,四十五日而立夏。言四十六日者,前後二日交氣未交氣必合計之,言整數。」

  〔二〕 王引之云:「下文曰『秋盡而冬始,天子服黑絻黑而靜處』,則此當云『天子服赤絻赤而靜處』,寫者脫誤耳。」張佩綸云:「黑黃宜於靜處,赤非靜處之服也。此篇脫去『服赤絻赤』。『服黃而靜處』當移夏至下,錯置於此。」石一參云:「夏服宜赤,火德王。此言『服黃』,火性烈,不宜助長,故服其所生之色。亦不出國門而壇,無迎夏之禮,尚靜不尚動,所以節時氣之過也。」郭沫若云:「諸說紛紜,仍當以王說為是。『服黃』乃『服赤絻赤』之脫誤耳。或以此文四時所服無赤色,作為本篇出於王莽時之證,謂莽曾『寶黃廝赤』(見《漢書 王莽傳》地皇元年)。僅此一字孤證,不足為據也。」元材案:以上各說皆非也。漢代尚赤,新莽尚黃。此處雖僅一字之不同,然實為兩個時代特徵之反映。漢興之初,因高祖夜殺大蛇,自以為蛇者白帝子,而殺之者赤帝子,故服色尚赤。其後武帝太初改制,雖曾一度尚黃,但並不同時排赤。且自劉向父子出,倡為漢得火德之說,於是服色尚赤乃成定論。至於新莽,乃大唱其「寶黃廝赤」之說。《漢書 王莽傳》云:「梓童人哀章見莽居攝,即作銅匱,為兩檢,署其一曰《天帝行璽金匱圖》,其一署曰《赤帝行璽某傳予黃帝金策書》……即日昏時衣黃衣,持匱至高廟,以付僕射。戊辰,莽至高廟拜受金匱神嬗。下書曰:『赤帝漢氏高皇帝之靈,承天命傳國金策之書。予甚祗畏,敢不欽受。以戊辰直定,御王冠,即真天子位。定有天下之號曰新。其改正朔,易服色。以十二月朔癸酉為建國元年正月之朔,以雞鳴為時。服色配德上黃,犧牲應正用白,使節之旄旛皆純黃,其署曰新使五威節,以承皇天上帝威命也』。」莽又曰:「予前在大麓,至於攝假,深惟漢氏三七之阨,赤德氣盡。思索廣求所以輔劉延期之術,靡所不用。……然自孔子作《春秋》,以為後王法,至於哀之十四而一代畢。協之於今,亦哀之十四也。張晏曰:漢哀帝即位六年,平帝五年,居攝三年,共十四年。赤世計盡,終不可強濟。皇天明威,黃德當興。隆顯大命,屬予以天下。」莽又曰:「改定安太后號曰『黃皇室主』,絕之於漢也。」《莽傳》又載:「天鳳二年,二月,訛言黃龍墮死黃山宮中,百姓奔走往觀者有萬數,莽惡之。」顏師古注云:「莽自謂黃德,故有此妖。」又地皇元年莽下書曰「寶黃廝赤,其令郎從官皆衣絳。」服虔曰:「以黃為寶,自用其行氣也。廝赤,廝役賤者皆衣赤,賤漢行也。」試以此與本篇互相比較。本篇春始天子服青而絻青,夏始天子服黃而靜處,秋至天子服白而絻白,冬始天子服黑絻黑而靜處,冬至天子黑而絻黑,有青、黃、白、黑四色而獨無赤色。《呂氏春秋》、《月令》、《淮南 時則篇》,三夏皆尚赤,本篇則代之以黃。此與《揆度篇》言「其在色者青黃白黑赤也」,赤字列於最末一位,蓋皆王莽「寶黃廝赤」思想之反映,非偶然而已也。

  〔三〕 孫星衍云:「『誅』上當脫『毋』字。」俞樾云:「案『誅大臣』三字衍文也。此蓋以『斷大木』、『斬大山』、『戮大衍』為『滅三大』。其上文『聚大眾』、『行大火』,非滅之也,故不數也。若加『誅大臣』,則為滅四大矣。又『斬大山』之『斬』,當讀為『鏨』,與《形勢解》『斬高』同。」何如璋說同。元材案:《管子 七臣七主篇》亦有「誅大臣」三字。惟彼處以一「無」字總貫下文,此則每句均有「毋」字,只「誅大臣」上無之,故知為脫也。又彼處以「無殺伐,無割大陵、倮大衍、伐大木、斬大山、行大火、誅大臣」列為春禁,與《禁藏篇》之以「毋殺畜生,毋拊卵,毋伐木,毋夭英,毋拊竿」列為春三月之事者,皆與本篇列為夏禁不同。而《月令》則與此合。

  〔四〕 元材案:戮即《呂氏春秋 上農篇》「澤人不敢灰僇」之僇,高誘注云:「燒灰不以時,多僇。」戮、僇古通。《七臣七主篇》作「倮」,尹注云:「倮謂焚燒,令蕩然俱盡。」

  〔五〕 朱長春云:「大木、大山、大衍,夏日蕃秀,禁傷其長養。」石一參云:「三大,謂大山、大衍、大林木,故發令禁止斬伐,尤夏令之要政也。」

  以春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謂之夏至,而麥熟〔一〕。天子祀於大宗〔二〕,其盛〔三〕以麥。麥者,穀之始也〔四〕。宗者,族之始也。同族者人,殊族者處〔五〕。皆齊大材,出祭王母〔六〕。天子之所以主始而忌諱也〔七〕。

  〔一〕 何如璋云:「『夏至』下宜加『夏至』二字以申言之,文義始完。與下文一例。」張佩綸云:「日至麥熟。《孟子》:『今夫麰麥,至於日至之時皆熟矣。』」元材案:《月令》:「孟夏之月,農乃登麥。」與此正同。

  〔二〕 孫星衍云:「《太平御覽》二十三引作『祈天宗』。據下文『祀於太祖』,此當作『太宗』。」元材案:此說是也。太宗者太廟之別室。別族為祖,繼別為宗。

  〔三〕 元材案:黍稷在器中曰盛,所以供祭祀者也。《孟子 滕文公篇》「無以供粢盛」是也。

  〔四〕 尹桐陽云:「五穀以麥為早生。《夏小正》『祈麥實』,《傳》:『麥實者,五穀之先見者也。』」

  〔五〕 王念孫云:「『人』當為『入』。『處』,止也。言同族者則入祭,異族者則止也。」

  〔六〕 何如璋云:「《易 說卦》:『坤,地也,故稱乎母。』又《晉卦》:『受茲介福於其王母。』蔡邕《獨斷》:『王者父事天,母事地。』此文有『出』字,疑指夏至祀地方澤之祭。齊大材,謂以灋供祭祀之五齊三酒也。《天官 酒正》:『賞酒之政令,以式灋授酒材。』《呂覽 仲冬紀》:『乃命大酋,秫稻必齊,麴櫱必時,湛饍必潔,水泉必香,陶器必良,火齊必得。兼用六物,大酋監之,無有差忒。』據此,則『大』乃『六』之訛。六材即秫稻六者之材也。齊謂以灋式調劑也。《呂覽》在仲冬,此文在仲夏,或古今異宜歟!」張佩綸云:「『皆齊』為句。『大材』當作『大牲』。《易 革》:『用大牲吉。』《爾雅 釋親》:『父之妣曰王母。』《曲禮》:『王母曰皇祖妣。』」元材案:何、張二氏說皆非也。王母既為祖母,豈有對祖母不在家舉行祭祀而出祭於外之理?此當作「皆齊大材」為句。齊當作齎,持也。材即木材,大材則木材之大者也。此文似亦為漢末民間祠祭西王母一事之反映。《漢書 五行志》:「漢哀帝建平四年正月,民驚走,持藁或棷一枚,傳相付與,曰『行詔籌』。道中相過逢,多至千數。或被髮徒踐,或夜折關,或踰牆入,或乘車騎奔馳,以置驛傳行。經歷郡國二十六,至京師。其夏,京師郡國民聚會里巷仟伯,設祭,張博具,歌舞祠西王母。又傳書曰:『母告百姓,佩此書者不死。不信我言,視門樞下當有白髮。』至秋止。」棷,《說文》:「木薪曰棷。」仟伯,王先謙《漢書補注》引錢大昭云:「即阡陌也。」此文所言「皆齎大材」,即《五行志》「民或持棷一枚」之義也。所言「出祭王母」,即《五行志》「京師郡國民聚會里巷仟伯設祭……歌舞祠西王母」之義也。此文列「出祭王母」於夏至,《五行志》京師郡國民祠祭西王母,亦在夏季。如此相合,決非偶然矣。又《五行志》於敘述此事之後,隨即引用杜鄴之言,認為是哀帝外家丁傅之應。但最後又云:「一曰丁傅所亂者小,此異乃王太后王莽之應云。」應《漢書 元后傳》王莽下詔云:「予伏念皇天命予為子,更命太皇太后為新室文母太皇太后,協於新故交代之際,信於漢氏哀帝之代,世傳行詔籌為西王母共具之祥。當為歷代母,昭然著明。」然則祠祭西王母為元后之應,即王莽亦自承之矣。

  〔七〕 張佩綸云:「主始,《禮 祭義》:『築為宮室,設為宮祧,以別親疏遠邇,教民反古復始,不忘其所生也。』忌諱,《周禮 小史》:『君有事,則詔王之忌諱。』鄭司農云:『先王死日為忌,名為諱。』《左莊六年傳》:『周人以諱事神,名終將諱之。』《雜記 下》:『卒哭而諱,王父母兄弟世父叔父姑姊妹子與父同諱。』鄭注:『是謂士也。天子諸侯諱群祖。』」元材案:主始忌諱,即《論語》「慎終追遠,民德歸厚」之意。

  以夏日至始,數四十六日,夏盡而秋始〔一〕,而黍熟〔二〕。天子祀於太祖,其盛以黍。黍者,穀之美者也。祖者,國之重者也。〔三〕大功者太祖,小功者小祖,無功者無祖〔四〕。無功者皆稱其位而立沃,有功者觀於外〔五〕。祖者所以功祭也,非所以戚祭也。〔六〕天子之所以異貴賤而賞有功也。

  〔一〕 何如璋云:「『秋始』謂立秋也。『秋始』下宜加『秋始』二字,與下文一例。」

  〔二〕 元材案:《月令》「仲夏之月,農乃登黍。天子乃以雛嘗黍。羞以含桃,先荐寢廟。」此列「黍熟」於「夏盡秋始」,與《月令》不同。

  〔三〕 石一參云:「國祀其初封之祖為太祖。故最重於國。」

  〔四〕 朱長春云:「大功者大祖,國也,五廟。小功者小祖,家也,三廟二廟。無功者無祖,庶人祭其先,有田祭,無田薦田,以賞有功也。」何如璋云:「『大功者太祖』三句,言王者祖之稱號所由分。朱氏榷以五廟三廟二廟釋之,非。」張佩綸云:「《檀弓》:『君復於小寢大寢,小祖大祖。』《正義》:『小祖,高祖以下廟也。王侯同。大祖,天子始祖,諸侯大祖廟也。』」

  〔五〕 豬飼彥博云:「『無功』當作『有功』,『有功』當作『無功』。」吳志忠云:「『沃』乃『飫』字誤。」安井衡云「『沃』讀為『飫』。飫,燕食也。」張佩綸云:「『有』『無』二字當互易。沃、飫通。《周語》『王召士季曰:禘郊之事,則有定烝。王公立飫,則有房烝。親戚宴饗,則有脩烝。今女非他也。而叔父使士季實來脩舊德以獎王室。唯是先王之宴禮,欲以貽女。余一人敢設飫禘焉。忠為親禮而千舊職以亂前好。且唯戎狄則有體薦。夫戎狄冒沒輕儳:貪而不讓。其血氣不治,若禽獸焉。其適來班貢,不俟馨香嘉味,故坐諸門外。而使舌人體委與之。』又曰:『夫王公諸侯之有飫也,將以講事成章,建大德,昭大物也。故立成禮烝而已。』此立飫,即王公諸侯之有飫。觀於外,即戎狄之坐於門外。」尹桐陽云:「『沃』同『〈食芺〉』,燕食也。不脫屨升堂而饗謂之〈食芺〉。禮之立成者也。字一作『飫』。《周語》:『王公立飫,則有房烝。』」

  〔六〕 吳志忠云:「兩『所』字皆涉下文『所以』字而衍。」何如璋云:「宗乃戚祭,此祖宗之別。」

  以夏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謂之秋至〔一〕,秋至而禾熟〔二〕。天子祀於大惢〔三〕,西出其國百三十八里而壇〔四〕,服白而絻白,搢玉摠,帶錫監〔五〕,吹塤箎〔六〕之風,鑿動〔七〕金石之音,朝諸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號曰祭月,犧牲以彘〔八〕。發號出令〔九〕:罰而勿賞,奪而勿予。罪獄誅而勿生。終歲之罪,毋有所赦〔一0〕。作衍牛馬之實在野者王〔一一〕。天子之秋計也。

  〔一〕 何如璋云:「秋至即秋分。」

  〔二〕 元材案:禾即穀也。《月令》:「孟秋之月,農乃登穀。天子嘗新,先薦寢廟。」

  〔三〕 安井衡云:「大惢蓋星名,疑即心星。心三星,故其字作惢。《詩》曰:『七月流火。』秋分祀心,餞其納也。《說文》:『惢,心疑也。讀若瑣。』非此義。」何如璋云:「惢,《說文》:『心疑也。』與祭名無涉。惢乃心之訛。心星,大火也。大火即大辰也。《四時篇》日月星辰,分屬四時。此文春祭日星,秋祭心月,略同。」張佩綸云:「依上文麥熟祀於大宗,黍熟祀於太祖,則大惢亦太廟之名。其義未聞。」元材案:上文已有祭星,此不得再言祭星。此大惢二字,究為何義,已不能詳。各家紛紛推測,或謂惢當作皛(王紹蘭),或謂惢即皛之省文(江瀚),或謂惢乃瑣之假借(章炳麟),或謂「大惢」即「大郊」,猶後世社稷壇之類(郭沫若),皆不可信,仍以闕疑為是。

  〔四〕 俞樾云:「按上文『以冬至日始,數四十六日,冬盡而春始,天子東出其國四十六里而壇』,『以冬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夏至,天子東出其國九十二里而壇』,下文『以秋至日始,數九十二日,天子北出九十二里而壇』,里數皆與其日數相符。此云『以夏至日始,數九十二日,謂之秋至』,則亦宜出國九十二里,乃出國百三十八里者,蓋自夏日至上溯春盡而夏始之四十六日而并計之也。然所云『四十六日』,乃舉成數而言,實止四十五日有奇。故歲實三百六十五日有奇。而四時出國,則當為三百六十八里也。」張佩綸云:「百三十八里謬甚,當作四十六里。」元材案:俞說「自夏日至上溯春盡夏始之四十六日」,「春盡夏始」似是「夏盡秋始」之訛。張說「當作四十六里」,「四十六里」似是「九十二里」之訛。然仍不可通。

  〔五〕 元材案:《周禮 考工記 輈人 注》:「金錫半謂之鑒燧之齊。」帶錫鑒,以錫鑒為帶也。

  〔六〕 元材案:塤箎即壎箎。《詩 小雅》「伯氏吹壎,仲氏吹箎」,朱注:「壎音塤,箎音池,樂器。土曰壎,大如鵝子,銳上平底,似稱錘,六孔。竹曰箎,長尺四寸,圍三寸,七孔。一孔上出,徑三分。凡八孔,橫吹之。」

  〔七〕 何如璋云:「『動』與『吹』對,鑿字衍。」

  〔八〕 張佩綸云:「『犧牲以彘』,依《郊祀志》當補『羊』字。」元材案:此文所言各種制度,與其他古籍多不相同,不宜據彼改此。

  〔九〕 戴望云:「此句下脫『曰』字,當依上下文例補。」張佩綸、陶鴻慶說同。

  〔一0〕元材案:「罰而勿賞」云云,與《管子 七臣七主篇》「秋毋赦過釋罪緩刑,秋政不禁,則奸邪不勝」及《禁藏篇》「秋行五刑,誅大罪,所以禁淫邪,止盜賊」,語意略同。

  〔一一〕朱長春云:「『王』為句。《記》曰:『馬牛羊有在野,收之弗禁。』此『王』,今律所謂『八官』也。」何如璋云:「『王』乃『主』之訛。衍,大澤也。言作皁牢以收在衍之牛馬而簡稽其實數也。若仍有散而在野者,則得者即為之主。《月令》『仲冬牛馬畜獸有放佚者,取之不詰』是也。」張佩綸云:「『者』字為句。『王』字羨文。《魯頌 駉篇 傳》曰:『作,始也。』《文選 東京賦 薛注》:『衍,申布也。』『作衍』謂始申布其令。猶《月令》『乃命宰祝循行』也。」金廷桂云:「《詩 魯頌》『思馬斯作』,《注》:『作,始也。』《漢書 司馬相如傳》『離靡廣衍』,《注》『衍,布也。』謂始將牛馬之實於野者而散布之。《月令》所謂『游牝於牧』也。『王』字衍。」吳闓生云:「凡書『衍』字者,皆衍誤之處。以前放此。」郭沫若云:「當讀『作衍牛馬之實』句,『在野者王』句。『王』讀去聲,今人以『旺』字為之。」元材案:此文必有訛誤,不可強解,闕疑可也。

  以秋日至始,數四十六日,秋盡而冬始〔一〕。天子服黑絻黑而靜處,朝諸侯卿大夫列士,循於百姓,發號出令曰:「毋行大火,毋斬大山,毋塞大水,毋犯天之隆〔二〕。」天子之冬禁也。

  〔一〕 何如璋云:「冬始謂立冬也。」

  〔二〕 何如璋云:「『隆』宜作『降』。《孫子 行軍》『戰降無登』,亦一作『隆』,可證。陰陽之氣不通,當守靜以助天地之閉,不可有所犯也。《禮 月令》:『孟冬天氣上騰,地氣下降,天地不通,閉塞而成冬。』又:『仲冬君子齋戒,處必揜,身欲寧。』即其義也。《繁露 煖燠孰多》:『天於是出漂下霜而天降,物固已皆成矣。』本此。」張佩綸云:「《易 虞注》『隆,上也。』《月令》:『是月也,天氣上騰,地氣下降,天地不通,閉塞而成冬。』故『毋犯天之隆』。」元材案:隆,尊也。《荀子 臣道篇》云:「君者國之隆也。」楊倞注云:「隆猶尊也。」古人稱冬為「嚴冬」,又曰「隆冬」,嚴、隆皆尊嚴不可侵犯之意。

  以秋日至始,數九十二日〔一〕,天子北出九十二里而壇〔二〕,服黑而絻黑,朝諸侯卿大夫列士,號曰發繇〔三〕。趣山人斷伐,具械器。趣菹人薪雚葦,足蓄積〔四〕。三月之後〔五〕,皆以其所有易其所無。謂之大通三月之蓄。

  〔一〕 王念孫云:「『以秋日至始,數九十二日』,此下當有『謂之冬至』四字。上文云『以冬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謂之春至』,『以春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謂之夏至』,『以夏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謂之秋至』,是其證。」

  〔二〕 何如璋云:「『北出』下當補『其國』二字,與上文一例。《呂氏春秋》『立春之日迎春東郊』,《注》:『八里之郊。』『迎夏南郊』,《注》云:『七里。』『迎秋西郊』,《注》云:『九里。』『迎冬北郊』,《注》云:『六里。』《淮南 時則》亦同。皆依各方四時行之數。此文四方皆太遠,疑後人所加也。」元材案:本書所言各種數字,與其它古籍多不相同,予已數數言之。必欲一一據彼改此,徒見其為一孔之見而已!

  〔三〕 張佩綸云:「『發繇』當為『祭繇』之誤,『繇』當作『縣』,『縣』『玄』通。《周禮 鄭注》:『兆雨師於北郊。』《風俗通義》、《春秋 左氏傳》說:共工之子為玄冥雨師,鄭大夫子產禳於玄冥雨師也。足為北出祭玄之證。」又云:「《大宗伯》『四望』,鄭司農云:『四望,日月星海。』此『發繇』或是『祭海』之訛。」郭沫若云:「『號曰』上當奪『循於百姓』四字,下當奪『祭辰』二字。因祭字上端與發字上端略近,抄書者遂致誤奪。日月星辰為類,見《四時篇》。唯《四時篇》以辰屬於秋,月屬於冬,此則互易為異。又日、星亦不同,《四時篇》以星屬於春,日屬於夏,此則同屬於春。蓋家數不同,然不當有日月星而無辰,亦不當如張佩綸說以玄冥配日月星也。《漢書 郊祀志》平帝元始五年王莽奏言《四望蓋謂日月星海也。」以海易辰,而出以蓋然之詞,所謂自我作故耳。」元材案:本篇與《四時篇》內容完全不同,郭氏已自言之,似不可混為一談。仍當以張氏後說為是。本文上言「祭日」、「祭星」、「祭月」,則此為「祭海」,實屬大有可能。《漢書 郊祀志》載「平帝元始五年,大司馬王莽奏言,宜如建始時丞相衡等議,復長安南北郊如故。莽又頗改其祭禮,曰:周官天地之祀,樂有別有合。其合樂曰以六律六鐘五聲八音六舞大合樂祀天神,祭地祇,祀四望,祭山川,享先妣先祖。凡六樂奏六歌而天地神祇之物皆至。四望,蓋謂日、月、星、海也。三光高而不可得親,海廣大無限界,故其樂同。祀天則天文從,祭地則地理從。三光,天文也。山川,地理也。天地合祭,先祖配天,先妣配地,其義一也。」據此,則以日、月、星、海為四望,至王莽「頗改郊祭之禮」時始有之。本文上言「夏始服黃」,又言「皆齊大材出祭王母」,既皆王莽時事之反映,則此以日、月、星、海為四望,亦為王莽時事之反映,并非勉強之談矣。

  〔四〕 元材案:趣即《國蓄篇》「強本趣耕」之趣,促也。謂督促之也。山人,山居之人。菹人,菹澤之人。《荀子 王制篇》云「澤人足乎木,山人足乎魚」是也。雚即《漢書 貨殖傳》「雚蒲」之雚,顏師古注云:「雚,芄也,即今之荻也。音桓。」雚葦即萑葦。《詩 豳風》「八月萑葦」,《疏》:「初生者為菼,長大為薍,成則為萑。」

  〔五〕 張佩綸云:「『月』當作『日』,涉下『月』字而誤。」陶鴻慶云:「『三月之後』,當作『三日之後』,謂發號後之三日也。蓋冬至後,農有餘粟,女有餘布,故得通功易事。若三月之後,則為春至,農事且作,非其時矣。大通三月之蓄者,自冬至上溯秋至三月之所積,至此而大通。非謂俟諸三月之後也。今本即涉下文『三月之蓄』而誤。」元材案:上文明言「以秋日至始數九十二日,趣山人斷伐具械器,趣菹人薪雚葦,足蓄積」,則械器之具與雚葦之積,決不能三日而成。此蓋言時當冬季之始,即應督促山人斷伐樹木,製為械器,督促菹人採取雚葦,積之於家。至三月以後,春耕開始之時,乃分別至市場進行交易,所謂有無相通,故曰「謂之大通三月之蓄」也。二氏說皆失之。

  凡在趣耕而不耕者〔一〕,民以不令〔二〕。不耕之害也。宜芸而不芸,百草皆存,民以僅存〔三〕。不芸之害也。宜穫而不穫,風雨將作,五穀以削,士民零落〔四〕。不穫之害也。宜藏而不藏,霧氣陽陽〔五〕,宜死者生,宜蟄者鳴〔六〕。不藏之害也。張耜當弩,銚耨當劍戟,穫渠當脅〈革可〉〔七〕,蓑笠當〈扌永〉櫓〔八〕。故耕械具則戰械備矣〔九〕。

  〔一〕 豬飼彥博云:「『凡在趣』下疑脫『事』字。『耕而不耕』上脫『宜』字。」元材案:「趣耕而不耕」,謂政府督促人民使其耕而仍不耕也。無脫字。

  〔二〕 安井衡云:「令,善也。」

  〔三〕 朱長春云:「百草皆存,民以僅存,食少而飢。」許維遹云:「『存』當為『荐』,字之壞也,又涉下文而誤。『荐』與『薦』同。《漢書 景帝紀 如淳注》:『草稠曰薦。』《說苑 政理篇》:『田畝荒穢而不休,雜增崇高。』義亦與此合。」郭沫若云:「許說非是。原文上下句皆有韻。『宜芸而不芸,百草皆存,民以僅存』,正以芸、存、存為韻,上『存』字不當改為荐。又此上言耕之文有奪字,當作『宜耕而不耕,百草皆生,民以不令』,以耕、生、令為韻,奪去『宜』與『百草皆生』五字,當依文例與韻補入。下文以穫、作、落為韻,藏、陽為韻,生、鳴為韻。」元材案:存字不誤。「百草皆存」,謂田園荒蕪。「民以僅存」,謂人民僅免於死亡。郭說是也。但上言耕之文亦無奪字,上已言之。且「民以不令」乃不耕所致而非「百草皆生」之所致。不加此句,耕、令仍可為韻,加之則未免畫蛇添足矣!

  〔四〕 元材案:削謂削減。零落,殞也。言風雨大起,五穀因而削減。士,戰士。民,普通人民。謂戰士與人民皆將飢餓以死也。

  〔五〕 何如璋云:「冬宜閉藏。閉藏不固,則陽氣發泄而為霧。《呂氏春秋》:『仲冬行夏令,則其國乃旱,氣霧冥冥,雷乃發聲。』《繁露》:『五行順遂,咎及於水,霧氣冥冥,必有大水,水為民害。』本此。」張佩綸云:「《詩 載見》『龍旗陽陽』,《傳》:『言有文章也。』《考工記》:『青與赤謂之文。赤與白謂之章。』此蓋祲氛之氣。《月令》:『仲冬行夏令,霧氣冥冥。』」元材案:「冥冥」與「陽陽」不同。《詩 小雅》「惟塵冥冥」,朱注「冥冥,昏晦也」。此處「陽陽」二字,從下文「宜死者生,宜蟄者鳴」二語觀之,似是指溫陽而言,謂冬天氣候溫暖如陽春時也。

  〔六〕 元材案:「宜死者生,宜蟄者鳴」二語,又見《管子 七臣七主篇》。蟄,即蟄伏。謂動物本宜冬眠,不食不動,今則反而鳴唱如在夏秋時也。

  〔七〕 戴望云:「宋本『穫』作『擭』,元本『〈革可〉』作『軻』。」丁士涵云:「『脅〈革可〉』之為物,形狀未聞。惠棟以『脅』為『甲』。『〈革可〉』疑當為『〈革句〉』。《玉篇》『〈革句〉,兵器也』」元材案:穫渠即護渠,解已見上文。脅〈革可〉即鎧甲之以皮革製成者,用以保衛胸脅,故謂之「脅〈革可〉」。《管子 中匡篇》云「刑罰以脅盾一戟」,《齊語》作「鞼盾一戟」,韋昭注云:「鞼盾,綴革有文如繢。」脅〈革可〉疑即脅盾或鞼盾之又一名稱矣。

  〔八〕 豬飼彥博云:「『〈扌永〉』疑當作『杆』。」丁士涵云:「『〈扌永〉』當為『楯』字之誤。楯者盾之借字。《禁藏篇》云:『苴苙以當盾櫓。』是其證。」王紹蘭云:「疑『〈扌永〉』即『楯』之壞字。家兄穀塍曰:『〈扌永〉櫓當作杆櫓。《爾雅 釋言》:「杆,干也。」即其證矣。』」張佩綸說同。元材案:〈扌永〉櫓《禁藏篇》作「盾櫓」。《禮記 儒行篇》云:「禮義為干櫓」,則作「干櫓」。《說文》:「櫓,大盾也。」疑〈扌永〉櫓即盾櫓或干櫓之又一名稱,與「脅〈革可〉」之為「脅盾」或「鞼盾」之又一名稱者相同。似不必改字。

  〔九〕 戴望云:「『張耜』以下數句乃他篇之佚文誤綴於此。」元材案:《管子 禁藏篇》云:「夫為國之本,繕農具當器械,耕農當攻戰。推引銚耨以當劍戟,被蓑以當鎧鑐,菹笠以當盾櫓。故耕器具則戰器備,農事習則功戰巧矣。」與此所論,大同小異。蓋皆朱長春所謂「古人寓兵於農之法」者也。戴說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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