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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抬重价反失利

 

  于定志,云南西河县人。为人心贪性执,冒昧于利。一日,买栀子往四川处卖,得银八十馀两。复买当归、川芎,往江西樟树卖,每担止着本脚银二两六钱。到时,归、芎虽缺,然比前价稍落些。牙人代发当归,十两一担;川芎六两一担。定志怒责牙人曰:“前日十二两价,如何减许多?”牙人辩曰:“若到二三担,则可依前价;今到二十馀担,若从前价,何以服行情?公欲重价,凭公发别店卖之,何必怒焉?”定志与牙角口,旁有一客伙张淳者,劝曰:“公货获利三倍,当要见机。倘价若落,未免有失渡无船之悔矣。”定志坚执不听。

  数日后,到有当归三四担,牙人发价十两卖讫。淳又劝之曰:“此客已卖十两价耳,公何不卖也?”彼亦不听。后又二客人,有十五担到,牙人发价七两,亦卖讫。过数日,又有十馀担来,止卖四两。定志暗悔无及,众客又背地代他扼腕。定志又坐一月馀,价落货贱,与牙人不合,遂转发到福建建宁府,止卖三两七钱一担,比樟树价又减,更废船脚又多。定志自恨命薄,不当赚钱。人谓其非命薄也,乃心高也;非挫时也,乃过贪也。故笔之,以为嗜利不饱者鉴。

  按:商为利而奔驰南北,谁不欲广收多获?特遇时而倍得其利,便可见机发脱。何乃贪黩无厌,至失机会而后扼腕,何益哉?甚矣,贪之为害也!不知凡物贱极征贵,贵极征贱,必无极而不返之理。此阴阳消长之数、造化否泰之机,往往皆然。岂可违时而遂贪心乎?是以从古君子,以不贪为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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