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学导航通典

首页 经部 史部 子部 集部 专题 今人新著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通典卷第八十一 禮四十一 沿革四十一 凶禮三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 天子為母黨服議 天子弔大臣服議 天子為大臣及諸親舉哀議 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 公主服所生議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 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 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為天子服杖議諸王女孫女為天子服議 宗室童子為天子服制議 童子喪服議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 皇后為親屬舉哀議 為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 皇后親為皇后服議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為皇后附

  天子為庶祖母持重服議漢 東晉 宋

  漢文帝所生薄太后,以景帝前二年崩,天子朝臣並居重服。

  東晉安帝崇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祠部郎徐廣議:「左氏春秋母以子貴,成風稱夫人,文公服三年之喪。凡子於父之所生,體尊義重。且禮,祖不厭孫,固宜遂服。若嫌禮文不存,則宜從重,同於為祖母後齊縗三年。百官一周。」廣又尋按漢文所生薄太后亡,朝臣亦居重服。太常殷茂曰:「太皇太后名稱雖尊,而據非正體,主上纂承宗祖,不宜持重。謂齊服為安。」徐野人云:「若以魯侯所行失禮者,左傳不見譏責,而漢代持服,與正嫡無異。殷太常所上服事,於禮中尋求,俱無明文。然僕之所言,專據春秋也。」車胤答云:「漢代皆服重。且大體已定,此當無復翻革耶!」於是安帝服齊縗三年,百寮並服周。於西堂設菰廬,神武門施凶門柏歷。

  宋庾蔚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之子為先立。又子既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穀梁已自為通。小記云『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玄云『祖不厭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申其私服也。庶子為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小記言『妾子不代祭』,穀梁傳言『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崇之禮者也。古今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既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為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服重而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議也。」

  天子立庶子為太子薨服議晉 宋

  晉惠帝愍懷太子以庶子立為太子,及薨,議疑上當服三年。司隸王堪議:「聖上統緒,無所他擇,踐祚之初,拜於南郊,告於天地,謁於祖廟,明皇儲也。正體承重,豈復是過。」司隸從事王接議:「愍懷太子雖已建立,所謂傳重而非正體者也。依喪服及鄭氏說,制服不得與嫡同,應從庶例。天子諸侯不為庶子服,聖上於愍懷無服之喪。難者曰:『君父立之,與后所生同矣。焉有既為太子而復非嫡乎?』答曰:『嫡庶定名,非建立所易。喪服,庶子為其母緦,不言嫡子為其妾母,而曰庶子為其母,許其為後,庶名猶存矣。』」

  宋庾蔚之謂:「王堪以為拜為太子,則全同嫡正。王接據庶子為後,為其母緦,庶名不去,故雖為太子,猶應與眾子同,天子不為服。可謂兩失其衷,嘗試言之。按喪服傳通經,長子三年,言以正體乎上,又將所傳重。明二義兼足,乃得加至三年。今拜為太子,雖將所傳重,而非正體,安得便同嫡正為之斬縗乎?既拜為太子,則是將所傳重,寧得猶與眾庶子同其無服乎?天子諸侯絕傍周。今拜庶子為太子,不容得以尊降之。既非正嫡,但無加崇耳。自宜伸其本服一周。庶子為後,不得全與嫡同,庶名何由得去?己服祖曾,與嫡不異,是與嫡同者也。祖曾為己服無加崇,是與嫡異者也。天子諸侯大夫不以尊降,又與眾子不同矣。」

  天子為母黨服議後漢 魏 宋

  後漢光武舅光祿大夫樊宏薨,帝親臨喪送葬。和熹鄧太后新野君薨,時安帝服緦,百官素服。

  魏太和六年四月,明帝有外祖母安成鄉敬侯夫人之喪。即甄后母也。太常韓暨奏:「天子降周,為外祖母無服。」尚書奏:「漢舊事亡闕,無外祖制儀。三代異禮,可臨畢,御還寢,明日反吉便膳。」尚書趙咨等奏:「哭敬侯夫人,張帷幕端門外之左。群臣位如朝。皇帝黑介幘,進賢冠,皂服。十五舉聲則罷。」詔問漢舊云何?散騎常侍繆襲奏:「後漢鄧太后新野君薨時,安帝服緦,百官素服。安帝繼和帝後,鄧太后母即為外祖母也。但太后臨朝,安帝自藩見援立故也。又按,後漢壽張恭侯樊宏以光祿大夫薨,宏即光武之舅也,親臨喪葬。準前代,宜尚書、侍中以下弔祭送葬。」博士樂詳議:「周禮,王弔,弁絰,錫縗。禮有損益,今進賢冠,練單衣。」又詔:「當依周禮,無事更造。」蜀譙周云:「天子、諸侯為外祖父小功,諸侯嫡子為母、妻及外祖父母、妻父母,皆如國人。舊說外祖父母,母族之正統;妻之父母,亦妻族之正統也。母、妻與己尊同,母、妻所不敢降,亦不降。」

  宋庾蔚之謂:「禮,父所不服,子不敢服。嫡子為妻之父母服,則天子、諸侯亦服妻之父母可知也。妻之父母猶服,況母之父母乎!」

  天子弔大臣服議周 魏 晉 大唐

  周制,司服職:「掌王之吉凶衣服,王為三公六卿錫縗,為諸侯緦縗,為大夫士疑縗。其首服皆弁絰。」君為臣服弔服。鄭司農云:「錫,麻之滑易者,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布,無事其縷也。緦亦十五升去其半,有事其縷,無事其布也。疑縗,十四升縗也。」鄭玄謂:「無事其縷,哀在內也。無事其布,哀在外也。疑之言擬也,擬於吉。」

  魏蔣濟奏:「會喪不宜去冠。奏事者上言,前會故鎮軍朱鑠喪,自卿以下皆去冠,以布巾帕額,使者、侍中、散騎則不。皆非舊法。夫冠成德之表,於服為尊。唯君親之喪,小斂之前,與服罪之人去冠。其餘禮儀,雖齊縗之痛,有變無廢。今為弔去冠,甚違禮意。」下博士評議。博士杜布議,以為:「論語曰:『羔裘玄冠不以弔。』故周人去玄冠代以素弁。漢去玄冠代以布巾,亦王者相變之儀,未必獨非也。古禮野夫著巾,古者軍禮韋弁冠,今者赤幘,此明轉相變易,不可悉還反古。今宜因漢氏故事。又按漢儀注,諸侯王薨,天子遣使者往,皆言使者素服。又禮自天子下達於士,臨殯斂之事,去玄冠,以素弁。君子臨喪,必有哀素之心,是以去玄冠,代之以素。是以漢中興,臨喪之事與禮合。自是之後,或言臨喪,使者常吉服布巾。以為使者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示不純吉。侍中、散騎諸會喪,亦宜去玄冠,代以布巾。」詔從布議。吳射慈喪服圖:「天子弔三公,弁絰錫縗。弔大夫士,皆弁絰疑縗。弔畿內諸侯,弁絰緦縗服。」

  晉摯虞云:「凡使弔祭,同姓者,素冠幘,白練深衣,器用皆素。異姓者,服色器用皆不變。」

  大唐之制,如開元禮。

  天子為大臣及諸親舉哀議後漢 魏 晉 東晉 大唐

  後漢明帝時,東海恭王薨,帝出幸津門亭發哀。

  魏大司馬曹真薨,王肅為舉哀表云:「在禮,大臣之喪,天子臨弔。諸侯之薨,又庭哭焉。同姓之臣,崇於異姓。自秦逮漢,多闕不修。暨光武頗遵其禮,於時群臣莫不競勸。博士范升上疏稱揚以為美。可依舊禮,為位而哭之,敦睦宗族。」於是帝幸城東,張帳而哭之。及鍾太傅薨,又臨弔焉。

  晉武帝咸寧二年詔:「諸王公大臣薨,應三朝發哀者,踰月舉樂;其一朝發哀者,三日不舉樂。」按摯虞決疑注云:「國家為同姓王、公、妃、主發哀於東堂,為異姓公、侯、都督發哀於朝堂。」

  東晉元帝姨廣昌君喪,未葬,中丞熊遠表云:「按禮『君於卿大夫,比葬不食肉,比卒哭不舉樂』,惻隱之心未忍行吉事故也。被尚書符,冬至後二日小會。臣以為廣昌君喪殯日,聖恩垂悼。禮,大夫死,廢一時之祭。祭猶可廢,而況餘事。冬至唯可奉賀而已,未便小會。」詔以遠表示賀循。循答云:「按古者君臣義重,雖以至尊之義,降而無服,三月之內猶錫縗以居,不接吉事。故春秋晉大夫智悼子未葬,平公作樂,杜蕢譏之。咸寧詔書,宜為定制。」

  大唐之制,如開元儀。

  國有大喪使者章服及不爵命議魏 晉

  魏晉故事:「問:『今以宗室為監公主喪使者,應著何服?』卞搉答:『國有大喪,使者所服,禮無正文。事義相準,以為奉命監喪,宜服練素。』又問博士:『濟北嗣子應襲封,今有大喪,為故應遣使者拜?』卞搉答:『按春秋之義,國有喪,未葬,不爵大夫。自非有故不得已,皆須葬畢。』」

  天子諸侯之庶昆弟及妾子為母服議漢 晉

  漢戴德喪服變除曰:「天子諸侯之庶昆弟與大夫之庶子,為其母大功九月,哭泣飲食思慕猶三年。」

  晉賀循喪服要記曰:「公之庶兄弟父卒為其母,大夫之庶子父在為母,皆大功九月。凡降服,既降,心喪如常月。又天子諸侯賤妾子為其母,厭於父,不得制縗麤之服,三月而葬,葬已而除,居處飲食言語,心喪三年。」劉智釋疑曰:「凡屈不得服者,皆有心喪之禮。小功以下不稅服,乃無心喪耳。」

  公主服所生議

  宋庾蔚之云:「公主為其母,應周。何以言之?在室有餘尊之厭,服不得過大功,故服母及兄弟,不得有異。既出則無厭,故為母得周。所以知既出則無厭者,禮,尊降、出降,親疏不異,尊降唯不及其嫡耳。至於厭降,唯子而已。在室,父在為母周;既出,服母與父同。是故知既出則無厭也。又,正尊不報,禮之大例。而女子適人,父報以周,使其移重於夫族,推旁親也。以此推之,出則無厭,理據益明。」

  諸王子所生母嫁為慈母服議晉 宋

  晉譙王司馬恬問范甯曰:「妾有二子而出嫁,君命他妾兼子為其母,所命妾今亡,子當有服不?」答曰:「昔男子外有傅,內慈母。君命教子,何服之有。」恬自斷云:「禮疑從重,篤至敬也。存同所生,沒成路人,於情未可。今勒小功,長奉烝嘗,以同子道。再周,乃參吉事。言制則不虧禮文,言情即不乖師資也。」徐邈云:「此庶子所生出嫁,受命為他妾子,便當始終如所生,其親母則同出母耳。若用古禮,當練冠麻衣,既葬除之。」車胤云:「大夫為庶母慈己者,小功也。」

  宋庾蔚之云:「母出,無相鞠養,便為無母,不必限其母亡。譙王所命,不為乖禮。此子自宜依慈母如母之服。按晉朝諸王用士禮,則應附父在為母之條。凡慈母以功勤致服,本無天屬之愛,寧有心喪之文乎!」

  諸侯及公卿大夫為天子服議周 漢 晉 大唐

  周制,喪服斬縗章:「諸侯為天子,天子至尊也。」馬融曰:「天下所尊,故曰至尊也。」

  漢戴德喪服變除云:「臣為君,笄纚,不徒跣,始死,深衣素冠,其餘與子為父同。」鄭玄變除云:「臣為君,不笄纚,不徒跣。」

  張祖高問:「士服天王云何?要記唯道大夫服君及家臣服大夫耳,不說士,恐有脫誤。鄭云『士服君亦斬縗』,無明文,而雜記云:『士居堊室』,此則士制周耶?士下吏服士,恐亦應同。」謝沈答曰:「朝廷之士服天王斬縗,禮之明文也。邑宰外任之士居堊室,制周。要記非脫誤,是簡略耳。」

  晉尚書問:「天子崩,於今臺書令史以上,為皆服斬縗之服不?」博士卞搉、應琳議:「禮,命士以上皆服斬。臺書令史,列職天朝,皆應服斬。」又問:「天子崩,令司州及河南郡吏出入導從,應易服制不?」卞搉答:「禮,庶人在官者服齊縗三月。又,近臣服斬。導從出入,皆應從服。」又問:「服隨君輕重,今司隸服斬,下吏服齊,為合禮意不?」卞搉答:「凡臣從君,皆降一等。今之牧守,皆古諸侯,以禮相況,輕重宜矣。」又問:「禮,義服不從。今司隸為君斬縗,義服也,下吏為從不?每降一等,當謂君喪其親者耳。古今行事復云何?」搉答:「禮,庶人為國君齊。今則不服。然吏若都官從事,有職司於喪庭者,故宜依庶人在官義耳。義服不從,謂近臣服君斬服之縗,依降一等者之差耳。前稱導從,指謂近臣。」

  魏晉故事云:「又問:『諸二千石長吏見在京城,皆應制服不?』博士卞搉、楊雍、應琳等上云:『禮,臣為君斬縗。自士以上見在官者,皆應制服。』」

  大唐元陵遺詔:天下人吏,敕到後,三日釋服。晉賀循云:「吏者,官長所署。」伏以公卿百寮,不同人吏,準禮,臣為君服斬縗三年。按高宗實錄,昭陵臣下喪服,皆準漢文帝故事三十六日。又按高宗崩,服紀輕重,亦依太宗故事。中宗、睿宗時,臣下喪制,並所遵守。據禮及故事,今百官並合準遺詔二十七日釋服。其小祥內,百官並無假日,每日平明,詣延英門,進名起居,不入正衙。至臨時,赴西內,哭訖各歸。至小祥日,去首絰,著布冠。其日早,集於西內哭。望日及大祥,又赴西內哭。大祥日,除縗冠杖等,服慘公服,至山陵時,卻服本縗服,事畢除之。

  諸侯之大夫為天子服議周 漢 東晉

  周制,喪服:「繐縗裳,牡麻絰,既葬除之。」馬融曰:「絰帶從大功制度。小功言澡麻,是言牡麻,知從大功也。既葬除其服,天子七月葬,不言七月者,言同時而除也。」繐者小功之繐。理其縷如小功而成布四升半。繐細其縷者,以恩輕也。升數少者,以服至尊也。凡布細而疏者謂之繐,今南陽有鄧繐也。繐縗四升有半,其冠八升。此繐縗也。其服在小功之上,欲著其縷之精粗。升數在齊縗之中者,不敢以兄弟之服服至尊也。諸侯之大夫為天子。傳曰:「何以繐縗也?諸侯之大夫接見於天子。」接猶會也。諸侯之大夫以時會見於天子而服之,則其士庶人不服可知。

  漢戴德云:「繐縗七月之服。諸侯之大夫,始聞天子之喪,白布深衣,十五升素冠,吉屨無絇,從諸侯哭於朝。張帷為次於官舍門外,別外內,食蔬食,有鹽酪之和。凡再不食。既成服,服繐布縗裳,十一升白布冠,纓、緣皆十一升,帶亦如之,一辟廣三寸,偶結於前。絰用枲麻。首絰大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右本在上,五分寸之三。七月而葬,葬已而除,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故。」

  石渠禮曰:「『諸侯之大夫為天子、大夫之臣為國君服何?』戴聖對曰:『諸侯之大夫為天子當繐縗,既葬除之。以時接見於天子,故既葬除之。大夫之臣無接見之義,不當為國君也。』聞人通漢對曰:『大夫之臣,陪臣也,未聞其為國君也。』又問:『庶人尚有服,大夫臣食祿,反無服,何也?』聞人通漢對曰:『記云「仕於家,出鄉不與士齒」,是庶人在官也,當從庶人之為國君三月服。』制曰:『從庶人服是也。』又問曰:『諸侯大夫以時接見天子,故服。今諸侯大夫臣,亦有時接見於諸侯不?』聖對曰:『諸侯大夫臣,無接見諸侯義。諸侯有時使臣奉賀,乃非常也,不得為接見。至於大夫有年,獻於君,君不見,亦非接見也。』侍郎臣臨、待詔聞人通漢等皆以為有接見義。」吳射慈云:「始聞喪,去吉冠,著素弁,十五升布深衣,從其君哭太廟阼階下,袒絻即位,成踊,襲絰,吉屨無絇。張帷為次於其所舍,別內外,蔬食飲水,牡麻絰。至成服,服四升半繐布縗,縷裳細而疏,其冠八升,纓帶中衣領袖緣亦如之。七月而除,受以朝服素冠。踰月復吉。」又徐整問射慈曰:「諸侯之大夫,時會見乎天子,故為繐縗七月,不知此大夫時以何事而得見也?若遠國大夫在蕃荒服者,未嘗及見天子,亦為服不?」答曰:「諸侯之大夫,有出朝聘之事,會見天子,故言時會。雖未會見,猶服此服。士已下則無服。」

  東晉簡文帝崩,鎮軍府問參佐綱紀服。邵戩答曰:「禮,臣為君服,皆斬縗。大夫居廬,士居堊室。又禮,君之喪,諸達官之長杖。先儒以為,非達官謂官長所自除人在官者也。庶人在官服天子,與畿內之人同,齊縗三月。按參佐無除者,宜用此禮。又禮,諸侯之大夫會見天子者,為天子服繐縗七月。按今綱紀,雖或被除敕,猶古諸侯之卿命於天子比耳。見北面時君,無二君之道,宜依繐縗之制。其無除敕,又未嘗會見,則宜無服。」

  皇太后長公主及三夫人以下為天子服杖議

  魏 晉 東晉 宋 大唐

  魏晉故事:「問:『皇太后、三夫人以下皆服斬,諸長公主及諸君崇陽園循容服制之宜。』卞搉等議:『按禮,與諸侯為兄弟者服斬。依禮則公主宜服斬而不杖。禮,君夫人為長子三年,妾為君之嫡子與夫人同。則崇陽園循容宜三年。』又問:『太后及公主應杖不?』卞搉、應琳議:『禮,為夫杖,自天子達,皇太后應杖明矣。婦為舅姑,禮無杖文,皇后不應杖也。君之喪,夫人、世婦在次則杖,即位則使人執之如禮。三夫人已下皆杖。』」

  東晉太元二十一年,孝武帝崩,李太后制三年之服。

  宋永初三年,武帝崩,蕭太后制三年之服也。

  大唐天寶七載五月,宗正卿褒信王璆奏:「皇妹及女準禮出嫁後,各降本親一等,今並降為第二等,臣以為執禮故親,有虧恆典。伏請一切依服屬等第為定,不在降服限,仍請永為恆式。」奉敕依。

  諸王女孫女為天子服議魏 晉

  魏晉故事:「博士卞搉、應琳等議:『按禮,諸侯之夫人為天子,其服齊縗,本無服者也,猶從夫而同。今王始於大行皇帝本服周,以輕明重,依諸兄弟之義;所服至尊,疑當服重。王諸女,依諸侯兄弟禮,則應服斬也。孫女幼,未及於禮;若欲服,宜依諸侯之制。』」

  宗室童子為天子服制議魏 晉 大唐

  魏晉故事曰:「『皇子廣陵王年十一,孫為祖服周,當為臣服?從本親服?皇弟吳王年十,章郡王年七,又當倚廬,服成人禮,著何幘服?』應琳議:『按禮喪服,諸侯為天子斬。今廣陵王列土建國,古之諸侯,宜從臣例。又禮,童子不居廬,不杖不菲。廣陵王未冠,吳王、章郡王卑幼,不應居廬。古但有冠無幘,漢始制幘,可如今服卷幘。』」

  大唐元陵之制,孫為祖齊縗周年,臣為君斬縗三年。今伏準遺詔,皇帝服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釋服。臣下並從釋服。皇孫既是齊縗周年服,禮「有嫡子無嫡孫」,其服並合從皇帝十三日小祥,二十五日大祥,二十七日釋服。釋服後,以慘公服,至山陵時,卻服初齊縗服,事畢即吉服。

  童子喪服議周 漢 晉 宋

  周喪服經曰:「童子唯當室緦。」馬融曰:「童子未成人也。」鄭玄云:「童子,未冠之稱。」室宗之嫡子。雜記曰:「童子哭不偯,不踊不杖,不菲不廬。」未成人者,不能備禮。當室則杖。

  漢戴德變除曰:「童子當室,謂十五至十九,為父後,持宗廟之重者。其服深衣,不裳,其餘與成人同。禮,不為未成人制服者,為用心不能一也。其能服者,亦不禁。縗絰不以制度,唯其所能勝。」

  晉劉智釋疑曰:「嬰兒無知,然於其父母之喪,則以縗抱之。其餘親,八歲則制服矣。七歲曰悼,過此有罪,則入於刑;可刑必致之於禮,故在下殤之年,為之制服。按小功章昆弟之殤,服昆之下殤,是以下殤之年則行服也。」蜀譙周喪服圖:「童子不降成人,小功親以上皆服本親之縗。童子不杖不廬,不絻不麻。當室者絻麻,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吳徐整問:「為姑姊長殤在大功,下殤在小功,為姊下殤已下絻。六七歲未成童子,為父母不杖不廬不菲,至重猶尚不備。今此何以越得為姊殤服,備大功小功之制乎?十七八尚可,恐六七歲兒未能稱此縗麻。 」射慈答:「六七歲雖未為童,其姊死,故宜著布深衣。」

  宋庾蔚之謂:「馬融以童子為未成人,鄭玄以為未成人之稱,並不明下至幾歲。戴德以童子當室,十五至十九。譙周云『十四已下不堪麻,則不』。記云十五成童舞象耳,豈是經所云童子當室者耶?按禮稱童子,參差不一,以事推之,則大小可知矣。愚謂當室與族人為禮,若是八歲以上及禮之人,以其當室,故令與成人同。昔射慈以為未八歲者,服其近屬布深衣,或合禮意。」

  皇后降服及不降服議魏 晉

  魏田瓊云:「諸侯女嫁為天王后,降其旁親一等,與出降為二等,為外親尊不同則降。天子后為眾子無服。何以明之?據大夫於庶子大功,其妻亦服大功,今天子諸侯於眾子無服,后何緣獨服之耶?」

  晉賀循云:「諸侯女以為天王后,以尊還降其族人。」吳射慈云:「諸侯之女為天子后,為天王之親服,隨天王而降一等。諸侯之女為后,為其父母及昆弟為父後者服齊縗。其宗子亦不降。」徐整云:「諸侯女嫁為天王后,為外親尊同,則如邦人為君之長子三年也。

  皇后為親屬舉哀議晉 隋 大唐

  晉褚太后為從弟舉哀,博士王臻等議:「於至尊是族舅,雖不及舉哀,可從太后舉哀於朝堂。」又云:「太后前為褚衛軍劉夫人舉哀於式乾殿,至尊於朝堂,今宜依故事。」

  尚書王彪之議:「若至尊自應舉哀外族於朝堂,是也。自若不舉哀,唯應從太后遠出朝堂。未喻其禮,謂從舉哀之禮,自中朝迄於中興,朝廷已粗有常儀。至尊為內族於東堂舉哀,則三省從臨;為外族及大臣於朝堂舉哀,則八座丞郎從臨。至尊之奉太后,既率朝臣之儀,又盡家人之禮。二三情敬,實兼參臣子。今不應自舉哀者,謂應從太后臨於式乾殿,太后位西面東向,至尊位北面南向。」

  隋制,皇太后、皇后為本服內親及賓,一舉哀。

  大唐制,如開元禮。

  為皇后大祥忌日臨哭議

  晉博士徐禪上恭皇后大祥忌日臨哭事:「太學禮官謂至尊行先后之喪,亦同齊縗,今再周及忌日,無復祥變之事,謂不可躬行。臣按無經傳明文,則不應出。若晦日東堂舉哀,由朝廷參議,而事無指條。」

  兼侍中徐眾議:「按博士議,恭皇后再周,欲依三年之議,至尊東堂舉哀,群臣詣陵哭。臣按禮為王后服,無三年之制。左傳叔向云『王一歲而有三年之喪二焉』,謂三年而後娶,達子之志耳。禮喪大記曰:『祥而外無哭者,禫而內無哭者。』文子之喪既除,越人來弔,受於廟門之外,垂涕洟而不哭,明喪既過無哭。禮不詣墓,而接於廟外。今后服既過,至尊無緣舉哀,群臣不應詣陵而哭也。」

  博士許翰等議:「按禮小記曰:『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鄭玄曰:『有三年者,謂妻若子幼少也。』再祭謂練祥也。凡人子之生,必有天父地母之道,故記有君薨而生子之禮。今二皇子之育,雖在恭后崩後,於禮是為有三年子幼少者也,則必為之有二祥之祭。杜元凱云:『天子諸侯雖卒哭除服,其練祥日,必有位矣。』今皇子出承國蕃,故王后喪,諸侯卑,不得為主。夫喪無主,禮有正文,至尊統天承重,則為主在聖躬也。乃同先帝先后於考妣,哀禮終於今晦,吉禘始於來朔,非人臣之所主也。記云:『為王后周,服母之義。』虞書曰:『百姓如喪考妣,三載遏密。』恭后母育天下,臣子有喪妣之恩。古門人於師無服,心喪三年,祥日之哭,所以終哀,非服喪三年矣。今聖代不可守以循常之名例,當博納同異,斟酌而用焉。」

  皇后親為皇后服議晉 宋

  晉國子博士王翼云:「按禮無明文,依準鄭制齊縗。諸婦誠非五屬,然緣成親,夫屬子道,則妻亦婦道矣,不得不制親屬之服。」

  故孝后崩,庾家訪服。博士王崑議:「五服之內,一同臣妾,宜準小君服周。」侍中高崧答以為,皆準五屬為夫人周。祠部郎孔恢云:「庾家男女宜齊縗,庾家諸婦雖非五屬女,今見在五屬之內,亦服周。」護軍江虨音斌云:「按賀公記,天子諸侯,五屬之內,雖不服職為臣,皆服斬縗,為夫人則齊縗周。天子諸侯既同,后夫人亦不可得異,但文有詳略耳。子姪服周,諸婦非復五屬之例,謂當從降夫一等。」鄭彌云:「諸婦宜從夫。若其夫自同人臣,婦亦宜同於臣之妻。與王后無準,雖欲寧戚,於大典有闕。」

  宋庾蔚之謂:「與天子有服,既為之斬縗,與王后有服則宜齊縗周也。雖婦亦宜以有服為斷,應如孔恢議。」

  諸侯及公卿妻為皇后服議晉 宋

  晉孝武帝太元中,瑯琊王納妃,裁登車而定后凶禍至,即依在途遭喪,改服即位哭。徐邈以為有服,記有其證:「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又曰:「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吳徐整問云:「經言為夫人、君,不道為其妻,然則公卿諸侯之妻,不為皇后服耶?」射慈答云:「皇后,天下之母,則宜服周。禮,君命其夫,后夫人亦宜命其婦。其受命,則不宜無服。」

  宋庾蔚之謂:「服問云:『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按鄭玄注云:『外宗,君外親之婦也。其夫與諸侯為兄弟,服斬,妻從服周。諸侯為天子服斬,夫人亦從服周。』按王肅注云:『外宗,外女之嫁於卿大夫者也,為君服周。』今鄭、王雖小異,而同謂夫服君斬縗,故妻從服周耳。未聞王妃服后與不。雜記云:『外宗為君夫人,猶內宗也。』鄭注:『皆謂嫁於國中者也。為君服斬縗,夫人齊縗,不敢以其親服服至尊也。外宗謂姑姊妹之女、舅之女及從母,皆是也。內宗,五屬之親也。其無服而嫁於諸臣者,從為夫之君。』按先儒皆以有親服之故,成以君臣之服。瑯琊王妃者,是司馬道子妻,於孝武定后,本娣姒小功之服。王者絕旁親,故宜成以臣妾齊縗之周。」

  蕃國臣為皇后服議天子將吏為皇后附○晉 宋

  晉恭皇后崩,時東海國臣弘據刺問禮官。太學博士謝詮按:「儀禮,諸侯之大夫為周王繐縗,至葬除,有正文。傳曰:『諸侯之大夫,時接見於天子也。』至於周王后崩,無喪服之制。周王天下父,周后天下母,諸侯大夫宜服繐縗,稱情為得。」又刺問云:「昔元、明二帝崩時,朝臣皆服斬縗,諸國臣繐縗七月。今朝臣既為皇后齊周,則國臣宜有差降,不得亦繐縗也。」謝詮答曰:「繐縗止於七月,故無降。錯綜記例,亦謂應有服,正疑於無降耳。按伯叔母與伯叔父,恩義有深淺,而服亦同齊。曾祖與宗子母、妻,服無差降。推此,則何必皆降乎,將以取節於既葬,故無等耶?」

  宋庾蔚之謂:「經但云諸侯大夫為天子,而不及后,則知於后無服也。若有服,則當連言。且傳云『時接見乎天子』,益知后不在其例矣。弘據引大夫之祭不成禮者,凡后之喪在其數,以明后必有服。蔚之按,記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鄭氏云『然則士不得成禮』,諸侯之士亦不服天子及后,而亦不成禮。明不成禮不必為服,止以君有天王及后之喪,以宜隨例哀致,故亦同廢祭耳。」文明皇后及武元楊后崩,天下將吏發哀,三日止。

  

 

 

上一页 目录页 下一页

 

Powered by www.guoxue123.com© Copyright 2006. All rights reserved